处于下述状况的病人,一般不适应于航空旅行
处于极严重或危急状态的心脏病患者。如严重的心力衰竭;出现紫绀症状或心肌梗塞者(在旅行前六周之内曾发生过梗塞者)。
出生不满14天的婴儿。
孕妇。怀孕期超过36周者。(怀孕期在36周以内超过32周的孕妇乘机,需 具有医生在72小时之内签署的诊断证明书)。
血色素量在50%(Hb8g/dl)以下的贫血病人。
严重的中耳炎,伴随有耳咽管堵塞症的患者。
近期患自发性气胸的病人或近期做过气胸造影的神经系统病症的患者。
大纵隔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的病人;头部损伤,颅内压增高及颅骨骨折者;下颚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属线连接者。
酒精或其他毒品中毒者;患有精神病;易于伤人或自伤行为者。
近期进行过外科手术,伤口未完全愈合者和产妇后不满二周者。
在过去30天内患过脊椎型脊椎灰质炎患者。
下列传染病或疑难病患者:霍乱、伤寒、付伤寒、发疹性斑疹伤寒、痢疾、天花、猩红热、白喉、鼠疫、流行性脑炎、脑膜炎、开放期的肺结核及其他传染病。
带有传染性或损伤,使其他旅客感到厌恶的皮肤病患者。
带有严重咯血、吐血、呕吐症状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