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公证/未婚声明公证/未再婚声明公证(有婚史的): 公证日期距离面试日期不能超过一年,否则失效,需要重新办理公证。
司法部关于暂时调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题的通知
《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实施后,公证处在办理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时遇到了一些新情况:
一是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在为我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所在单位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已无法准确掌握有关当事人的婚姻状况;
二是户籍管理部门也不掌握准确的居民婚姻状况,户口簿上登记的婚姻状况不能及时准确反映当事人的婚姻状况;
三是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目前没有联网,婚姻登记机关不能提供有关当事人未婚、未再婚的证明。上述情况的出现,导致公证处难以查实当事人是否为未婚或未再婚。
因此,经部领导同意,在公证机构不能获得有效证明之前,对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暂做如下调整:
一、当事人申请办理未婚、未再婚公证的,不宜再按《关于修改部分民事公证书格式及公证书译文、贴照片等问题的通知》((93)司公函053号)和《关于发布<公证书格式>(试行)的通知》((92)司公字15号)所规定之第三十四式未婚公证书格式(之一至之四)和第三十八式未再婚公证书格式(之一、之二)出具公证书。
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以公证。办理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时,应注意:(一)须向当事人说明声明书公证与原规定格式的实体性未婚或未再婚公证不同,国外使用机构有可能不予采证;(二)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声明书中表明“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能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可办理当事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
四、对于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仍按第三十四式未婚公证书格式(之六、之七)出具公证书。
五、对于在2003年10月1日前已经离境,要求证明离境前未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结婚或再婚的,如能提供证明材料,公证处仍可按第三十四式未婚公证书格式(之二、之四)和第三十八式未再婚公证书格式(之一、之二)出具公证书。
在公证机构具备获得未婚、未再婚有关证明材料的条件下,我部拟再研究以何种方式办理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2003年12月31日
------------以上公证一年有效期--------------
K1签证所需公证及份数:
申请时需要办理和提交的公证:递交签证申请时可使用复印件
出生公证/出生证公证(K1+K2): 每人1份正本+4份副本,面试体检封包时1份,到美国转身份申请绿卡用,申请父母探亲用,申请美国护照用.......
离婚公证/离婚证公证(如有婚史)K1:1份正本+2份副本,面试体检封包时一份,到美国转身份申请绿卡用。
死亡公证(因前配偶去世而结束前婚姻的)K1:1份正本+2份副本,同上。
P2后需要办理的公证:
国外警方证明/国外警方证明公证(K1+K2):3份,因为办理过程比较困难,可以申请同时多份,以免以后需要,签证只使用1份。
P3后需要办理的公证:
监护权公证(K2): 1份正本+2份副本。面试体检封包时1份,以后孩子从美国出境时,可能需要。|
未婚公证/未婚声明公证/未再婚声明公证(有婚史的)K1: 1份。
未受(受过)刑事制裁公证(简称未刑公证)(K1,K2): 1份。
CR1/IR1+K3签证所需公证及份数:
申请时需要办理和提交的公证:递交签证申请时可使用复印件
出生公证/出生证公证(CR1,CR2,K3,K4): 每人1份正本+4份副本,K3/K4面试体检封包时1份,K3/K4到美国转身份申请绿卡用,申请父母探亲用,转十年绿卡申请用,申请美国护照用。
结婚公证/结婚证公证(CR1,K3):1份正本+2份副本,K3面试体检封包时1份,K3到美国转身份申请绿卡用,转十年绿卡申请用。
离婚公证/离婚证公证(如有婚史)CR1:1份正本+2份副本,K3面试体检封包时1份,K3到美国转身份申请绿卡用。
死亡公证(因前配偶去世而结束前婚姻的)CR1:1份正本+2份副本,同上。
P2后需要办理的公证:
国外警方证明/国外警方证明公证(K3,K4):3份,因为办理过程比较困难,可以申请同时多份,以免以后需要,签证只使用1份。
P3后需要办理的公证:
监护权公证(K4): 1份正本+2份副本。K4面试体检封包时1份,在米转身份1份,孩子从美国出境时,可能需要。
未受(受过)刑事制裁公证(简称未刑公证)(K3,K4): 1份。